一、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申请人(自然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或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如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
(一)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阿尔巴尼亚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亚 | 1995.12.25 | |
阿尔及利亚 | 1995.10.4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1.12.25 | 2000.10.19 | 立陶宛 | 1997.11.15 | |
亚美尼亚 | 1991.12.25 | 2000.10.19 | 卢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亚 | 2001.7.11 | 摩纳哥 | 1956.4.29 | 1996.9.27 | |
奥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
白俄罗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时 | 1892.7.15 | 1998.4.1 | 荷兰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1996.3.29 |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2.3.1 | 波兰 | 1991.3.18 | 1997.3.4 | |
保加利亚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国 | 1989.10.4 | 1995.12.1 | 韩国 | 2003.4.10 | |
克罗地亚 | 1991.10.8 | 2004.1.23 | 摩尔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罗马尼亚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罗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马力诺 | 1960.9.25 | |
朝鲜 | 1980.6.10 | 1996.10.3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麦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
埃及 | 1952.7.1 | 新加坡 | 2000.10.31 | ||
爱沙尼亚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
芬兰 | 1996.4.1 | 斯洛文尼亚 | 1991.6.25 | 1998.3.12 | |
法国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鲁吉亚 | 1998.8.20 | 苏丹 | 1984.5.16 | ||
德国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兰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腊 | 2000.8.10 | 瑞典 | 1995.12.1 |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岛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马其顿 | 1991.9.8 | 2002.8.30 |
爱尔兰 | 2001.10.19 | 土耳其 | 1999.1.1 |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库曼斯坦 | 1999.9.28 | |
日本 | 2000.3.14 | 乌克兰 | 1991.12.25 | 2000.12.29 | |
哈萨克斯坦 | 1991.12.25 | 英国 | 1995.12.1 | ||
肯尼亚 | 1998.6.26 | 1998.6.26 | 美国 | 2003.11.2 |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1.12.25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1.12.25 | ||
拉脱维亚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
莱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赞比亚 | 2001.11.15 |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商标代理委托书。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4.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5.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
4. 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详见“八、商标异议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开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人直接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直接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异议人;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七、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八、商标异议费用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XXXX元。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异议申请,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异议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的异议申请,必须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九、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封装该异议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异议人应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5.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6.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7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7.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8.异议人及答辩人向商标局邮寄各项文件,应选择国家邮政机构,采用函件方式邮寄。采用包裹方式邮寄的,可能会因邮局未能投递而被退回,导致异议期限延误。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单位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F、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G、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每件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XXXX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每件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xxxx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xxx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每件变更申请应缴纳规费XXX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不能通过《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实现变更。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我/我单位同意 将第 号商标再许可给 使用,许可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许可商品/ 服务为:第 类的 。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的办理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由许可人办理。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3、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能够证明许可人有效存续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再许可的,还应提交主许可和前次许可的所有许可人含有同意进行再许可内容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当事人为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备案,备案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4)如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是。如不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否。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收取规费XXX元。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发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直接办理的,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发给代理组织,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1、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5、再许可办理的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办理再许可的,主许可和前次许可均应办理备案。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许可期限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商标转让公告日期。
7、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8、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除外。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有关书件寄交给商标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四、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办理:
1、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并写明原名义和变更后名义;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无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名义变更,均应由许可人提出申请;
(2)许可合同变更只能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不能变更许可合同条款、期限、许可商品等内容。许可使用商品、期限及其他条款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使用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也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3)只有在许可合同备案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的办理:
(1)填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提前终止;
(2)提供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终止的相关法律文件。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注意事项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2)协议提前终止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提前终止的时间。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也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只有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六、再许可授权书(范本)
再许可授权书
我/我单位同意 将第 号商标再许可给 使用,许可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许可商品/ 服务为:第 类的 。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注销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9月10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中均有详细规定。
(二)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等不收取规费。
(三)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XXX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不能提交的应注明理由);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xxxx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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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一、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
二、同日申请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
三、商标实质审查注意事项
(一)汉字商标的审查
1、商标文字由汉字及汉语拼音组成,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相对应的,应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雨森YU SEN”,立汉字分卡“雨森”、拼音分卡“YU SEN”。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的,应立汉字、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唐钟TANGZONG”,立汉字分卡“唐钟”、拼音分卡“TANG ZHONG;TANG ZONG”、英文分卡“TANGZONG”。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且拼音有多种拼读形式的,应按所有能拼读的音节分别立拼音分卡,如商标“超鹰CAOYIN”,除立汉字分卡“超鹰”、英文分卡“CAOYIN”外,还应立拼音分卡“CHAO YING; CAO YIN;CA O YIN”。
2、以隶书、草书、篆书或繁体汉字为商标的,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立分卡,进行检索。商标文字艺术化或图形化,但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3、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的错别字或自造字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驳回(见《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2002年第18期)。
(二)汉语拼音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汉语拼音构成的,应立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YU SEN”,立英文分卡“YU SEN”、拼音分卡“YU SEN”;商标“CAOYIN”,立英文分卡“CAOYIN”、拼音分卡“ CAO YIN;CA O YIN”。
(三)外文商标的审查
1、对于英文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有多个中文含义的,将其主要的、常用的含义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2、由几个常用的有含义的外文单词连成一体的商标,能译出明确含义的,应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redrain”,应译为“红雨”,立英文分卡“redrain”、汉字分卡 “红雨”、拼音分卡“ hong yu”;如果不能译出明确含义,只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ableparkpart”,立英文分卡 “ableparkpart”。
3、外文商标能拼读成汉语拼音的,无论是否有含义,均应立英文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geride”,立拼音分卡“ge ri de”、英文分卡“geride”;商标“panda”,应翻译成中文“熊猫”,立中文分卡“熊猫”、拼音分卡“xiong mao;pan da”、英文分卡“panda”。
4、外文商标能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应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不能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按图形商标进行检索。
(四)数字商标的审查
商标是阿拉伯数字或部分是阿拉伯数字的,除立阿拉伯数字分卡外,还须立对应的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153”,立阿拉伯数字分卡“153”、汉字分卡“一五三”、拼音分卡“YI WU SAN”。
(五)图形商标的审查
1、审查图形商标时,商标图样显示不清晰的,使用“图形查看”程序查看,仍不清晰的,退回形式审查。
2、审查图形商标时,应对注册库及标准字典库进行检索。
3、审查图形商标时,审查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图形要素进行检索。
(六)同日申请商标的审查
审查员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应向处长报告,由处长协调,以保证在同一时间向各方申请人发出有关通知书。
具体操作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执行。
(七)类似商品的交叉检索
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几经修订及其它历史原因,商标数据库中一些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号与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号不相符。审查时应删除类似群再进行审查,以免漏查、错查。
类似商品交叉情况可参照《类似商品交叉检索明细表》。
(八)国际注册商标的权利日期及权利状态的判定
1、查看国际注册商标优先权日期时,应点击优先权文件编号(显示为红色),在弹出的信息窗口中确认该国际注册商标有无优先权备注信息。无优先权备注信息的,优先权适用于该国际注册所有类别的全部商品和服务;有优先权备注信息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备注信息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
2、审查界面显示的国际注册申请日期是商标局收文日期,与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无关,不应作为判断在先权的依据。商标审查中,应按照以下顺序确认国际注册商标在先权日期:(1)优先权日期 ;(2)后期指定日期;(3)国际注册日期。国际注册信息中,存在部分类别或某类部分商品被驳回、同一国际注册申请多次指定中国(例如国际注册时指定中国,后期指定又指定中国)等情况,审查时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先权日期。
3、由于国际注册商标是一标多类,存在显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如:国际注册多类申请中某一类国际注销,此注册号其他未申请注销的类别也显示为国际注销,如G820767,仅在第9类上提出相关注销申请,在第42类上并未申请注销,但在审查界面上也显示为国际注销。除此之外,驳回或部分驳回、国际删减、驳回复审等都存在类似情况。此时,应查看综合信息以确定商标权利状态,难以确定权利状态时应与国际注册处联系。
(九)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的审查
1、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除需将整体立分卡外,还应对商标的专用部分单独立分卡。如商标“喜龙技术经营”,需立汉字分卡“喜龙技术经营;喜龙”、拼音分卡“xi long ji shu jing ying;xi long”。
2、编辑放弃专用权说明时,应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1)在放弃专用权编辑栏中,删去申请人设计说明部分,只保留放弃专用权部分。
(2)删除时用鼠标将待删部分选中,用“Delete”、“Back space”键删除,不要用“空格键”删除。引号用半角的双引号,结尾不留标点符号。
(3)按“确定”保存。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的审查
1、待审商标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查中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确认该商标是否有其他含义。
2、待审商标为中文的,审查员认为该商标有可能是外国地名的中文译名时,使用“金山词霸”确认。
3、待审商标为局审查业务会议已讨论过的外国地名的,审查时屏幕上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会显示关于该待审商标是否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会议纪要结果。
4、待审商标为未经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外国地名的,应上报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
(十一)商标驳回与部分驳回时应注意的问题
1、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2、待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以绝对理由驳回,在部分商品上以相对理由驳回的,对于以绝对理由驳回的部分,须对其是否有在先权利进行检索。
3、待审商标的某部分以绝对理由驳回时,须对该商标其它部分有无在先权利进行检索,若有在先近似的商标的,应同时引用相对理由驳回。如在药品上的“雪山胃宝”商标,服装上的“天龙纳米”商标,除引证在先的“雪山”、“天龙”商标驳回外,还需引用禁用条款驳回“胃宝”、“纳米”部分。
4、对待审商标拟以绝对理由驳回时,应检索相同商标在所有类别上的审查处理情况。除了考虑各类商品/服务项目的特殊性之外,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审查标准应保持统一。
5、待审商标以相对理由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如果引证商标有优先权、续展、变更、转让、撤销等信息的,应查看详细情况。
(2)驳文应明确指出待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近似的部分。
(3)如商标的同一要素需引证两个以上商标驳回时,应指明类似的商品。
(十二)错误信息修正
审查中发现商标信息(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商品类似群)存在错误的,经核对后应及时填写《有误商标数据更正通知单》,交由计算机处修正。当发现不属于本处负责更正的有误商标数据时,应及时将该商标错误信息书面通知有关责任处。
具体操作按照《商标实质审查更正有误商标数据规程》执行。
四、类似商品交叉检索明细表
类别 | 类似群 | 跨 类 | 本 类 |
1 | 0101 | 0601 | 0102 |
2-6 9, 16 17, 30 31 | 0102 | 0202 | 0401 | 0101 0109 0104 0108 0114 0106 |
0104 | 0301 | 0503 | 0205 0206 | | 0114 0102 0108 0106 0104 | |
0105 | 0505 | 0109 0113 0109 | |
0106 | 0104 0102 | ||
0107 | 0923 | 1602 | ||
0108 | 0102 0104 | ||
0109 | 3103 | 0505 | 0105 0102 0113 | |
0113 | 3003 | 0505 | 0109 0105 | |
0114 | 0401 | 0104 0102 | |
0115 | 1702 | ||
2 | 0201 | 0202 0205 | |
1, 3 17, 19 | 0202 | 0102 | 0201 0205 |
0205 | 0104 0302 1705 1912 | 0201 0202 0207 | |
0206 | 0104 | ||
0207 | 0205 | ||
3 | 0301 | 0501 0503 0104 | 0306 0302 0303 |
1, 2 4, 5 16, 21 | 0302 | 0503 0205 | 0301 |
0303 | 0404 0401 | 0301 | |
0306 | 2110 1603 0501 | 0301 | |
4 | 0401 | 0303 0114 0102 | |
1, 3 | 0402 | 0403 | |
0403 | 0402 | ||
0404 | 0303 | ||
5 | 0501 | 3002 1001 0301 0306 3005 | 0502 0503 0505 0507 0504 |
1, 3 10, 16 25, 29 30, 31 | 0502 | 3005 2907 | 0501 |
0503 | 0302 0301 0104 | 0501 0505 | |
0504 | 3108 0309 | 0501 0505 | |
0505 | 0105 0109 0113 | 0504 0503 0501 | |
0506 | 1603 2501 1004 1008 | ||
6 | 0601 | 0101 | 0603 0604 |
1, 7 9, 11 12, 19 20, 21 | 0602 | 1108 0749 | |
0603 | 1909 | 0601 0608 0615 | |
0604 | 0601 | ||
0608 | 2103 | 0603 0609 | |
0609 | 0608 | ||
0610 | 0920 | ||
0611 | 2001 | ||
0612 | 0750 | ||
0613 | 0736 | ||
0615 | 0603 | ||
0617 | 0734 1210 | ||
0618 | 2010 | ||
7 | 0701 | 0803 1108 | |
6, 8 9, 11 12, 16 | 0703 | 0742 | |
0705 | 1618 | 0742 | |
0706 | 0707 | ||
0707 | 0712 0706 | ||
0709 | 0721 | ||
0712 | 0707 | ||
0721 | 0709 | ||
0723 | 0753 | ||
0733 | 0603 | 0753 | |
0734 | 0808 0617 1210 | ||
0735 | 0742 0743 | ||
0736 | 0613 | ||
0737 | 1107 | ||
0738 | 1202 | 0748 | |
0742 | 0801 | 0703 0735 0743 0705 | |
0743 | 0735 0742 | ||
0748 | 1204 1202 1203 | 0738 0750 0738 | |
0749 | 0602 1202 | ||
0750 | 0612 1202 | ||
0751 | 0917 | ||
0752 | 1609 | ||
0753 | 0723 0733 | ||
8 | 0801 | 0742 | |
7, 9 10-12 21 | 0803 | 0701 | |
0806 | 0924 1106 | ||
0808 | 1204 0734 | ||
0810 | 2101 1001 | ||
0812 | 2101 | ||
9 | 0901 | 0908 0911 | |
1, 6-8 10-12 16, 21 25, 28 | 0902 | 2106 | |
0903 | 0907 | ||
0905 | 1616 | ||
0907 | 0903 0913 | ||
0908 | 2801 | 0901 0911 0913 | |
0911 | 0901 0908 | ||
0913 | 1101 | 0907 0908 | |
0917 | 0751 | ||
0919 | 2504 1004 | 0921 | |
0920 | 1202 0610 | ||
0921 | 0919 | ||
0923 | 0107 | ||
0924 | 0806 1106 | ||
10 | 1001 | 1109 2805 0501 0810 | 1002 1003 |
5, 8 11, 16 20, 21 26, 28 | 1002 | 1001 | |
1003 | 1111 | 1001 | |
1004 | 2106 0506 1603 2001 | ||
1007 | 2604 | ||
1008 | 0506 | ||
11 | 1101 | 1202 | |
6-10 12 21 | 1104 | 2111 | 1109 1110 |
1106 | 0806 0924 | ||
1107 | 0737 | 1108 | |
1108 | 0602 0701 | 1107 1109 | |
1109 | 1001 | 1104 1108 | |
1110 | 1104 | ||
1111 | 1003 | ||
12 | 1201 | 1202-1204 1209 1210 | |
6-9 11, 20 28 | 1202 | 0920 1101 | 1201 1203 1204 1209 1210 |
1203 | 1201 1202 1204 1209 1210 | ||
1204 | 0748 0808 | 1201-1203 1209 1210 | |
1206 | 2001 | ||
1209 | 2807 | 1201-1204 1209 1210 | |
1210 | 0734 0617 | 1201-1204 1209 1210 | |
14 | 1402 | 1403 | |
1403 | 1402 | ||
16 | 1601 | 1602-1605 1609 | |
1, 3 5, 7 9, 10 18, 21 | 1602 | 0107 | 1601 1605 |
1603 | 0506 1004 0306 2101 | 1601 | |
1604 | 1601 | ||
1605 | 1601 1611 1614 1606 1602 1607 | ||
1606 | 1605 1607 | ||
1607 | 1605 1606 | ||
1609 | 0752 | 1601 | |
1610 | 1611 | ||
1611 | 1802 | 1605 1610 1612-1616 | |
1612 | 1611 1614 | ||
1613 | 1611 | ||
1614 | 2107 | 1611 1605 1612 | |
1615 | 1611 | ||
1616 | 0905 | 1611 | |
1618 | 0705 | 1611 | |
17 | 1702 | 0115 | |
1, 2 19 | 1703 | 1909 | 1704 |
1704 | 1703 | ||
1705 | 0205 | ||
18 | 1801 | 1803 | |
16, 20 24 | 1802 | 1611 2407 2406 2013 | |
1803 | 1801 | ||
19 | 1901 | 1909 | |
2, 6 17, 21 | 1902 | 1906 | |
1905 | 1909 | ||
1906 | 1902 | ||
1909 | 1703 0603 | 1901 1905 | |
1911 | 2113 | ||
1912 | 0205 | ||
20 | 2001 | 1206 1004 0611 | |
6, 10 12, 18 21, 24 | 2002 | 2101 | 2005 |
2005 | 2002 2006 | ||
2006 | 2005 | ||
2009 | 2114 | ||
2010 | 0618 | ||
2013 | 2406 1802 2407 | ||
2014 | 2103 | ||
21 | 2101 | 1603 0812 2002 0810 | 2102 2105 2106 2111 2103 |
3, 6 8,10;11 16, 19 20, 24 31 | 2102 | 2101 2103 2105 | |
2103 | 2014 0608 | 2101 2102 2105 | |
2105 | 2101 2102 2103 | ||
2106 | 1004 2002 | 2101 | |
2107 | 1614 | ||
2110 | 0306 | 2112 | |
2111 | 1104 | ||
2112 | 2408 | 2110 | |
2113 | 1911 | ||
2114 | 2009 3110 | ||
22 | 2202 | 2112 | |
23 | 2301 | 2302 | |
2302 | 2301 | ||
24 | 2403 | 2701 2704 | |
18, 20 21, 27 | 2405 | 2406 | |
2406 | 2013 1802 | 2405 | |
2407 | 1802 2013 | ||
2408 | 2112 | ||
25 | 2501 | 0506 | 2502 |
5, 9 26 | 2502 | 2501 | |
2504 | 0919 | ||
2506 | 2507 | ||
2507 | 2506 | ||
2512 | 2603 | ||
26 | 2601 | 2602 | |
10; 25 | 2602 | 2601 | |
2603 | 2512 | ||
2604 | 1007 | ||
27 | 2701 | 2403 | |
2704 | 2403 | ||
28 | 2801 | 0908 | 2802 |
9, 10 12, 16 | 2802 | 0911 1603 | 2801 2807 |
2803 | 1608 | ||
2805 | 1001 | 2807 | |
2807 | 1209 | 2805 2802 | |
29 | 2901 | 3016 | 2905 |
5, 30 31, 32 | 2902 | 3005 | |
2904 | 3103 3010 | ||
2905 | 3016 | 2901 | |
2907 | 3001 3202 3013 0502 | ||
2910 | 3004 | ||
2913 | 3011 | ||
30 | 3001 | 2907 | |
1, 5 29, 32 | 3002 | 0501 3202 | |
3003 | 0113 | 3004 | |
3004 | 2910 | 3003 | |
3005 | 2902 0502 3203 0501 | ||
3006 | 3008 | ||
3007 | 3009 | ||
3008 | 3006 | ||
3009 | 3007 | ||
3010 | 2904 | ||
3011 | 2913 | ||
3013 | 2907 3202 | ||
3014 | 3015 3016 | ||
3015 | 3014 3016 | ||
3016 | 2905 2901 | 3014 3015 | |
3018 | 3203 | ||
31 | 3103 | 2904 | |
5, 21 29 | 3108 | 0504 | |
3110 | 2114 | ||
32 | 3202 | 2907 3013 3002 | |
29, 30 | 3203 | 3005 3018 | |
35 | 3504 | 4203 3605 | |
36, 39 42 | 3505 | 3901 | |
3507 | 3602 | ||
3508 | 4227 | ||
36 | 3601 | 3605 | |
35 | 3602 | 3507 | 3605 3604 |
3604 | 3602 | ||
3609 | 3605 | ||
37 | 3713 | 4002 | |
40 | 3716 | 4010 | |
38 | 3801 | 3802 | |
3802 | 3801 | ||
39 | 3901 | 3505 3605 | 3902 3903-3905 3912 |
35, 36 41 | 3902 | 3605 | 3901 |
3903 | 3901 | ||
3904 | 3901 | ||
3905 | 3901 | ||
3907 | 4105 | ||
3912 | 3901 | ||
40 | 4002 | 3713 | |
37, 42 | 4010 | 3716 4227 | |
4011 | 4215 | ||
4012 | 4225 | ||
41 | 4101 | 4221 4227 | |
39, 42 | 4104 | 4105 | |
4105 | 4222 4223 4219; 3907 | 4104 | |
42 | 4209 | 4217 4214 | |
45 | 4214 | 4209 | |
4217 | 4209 | ||
4218 | 4503 | ||
43 | 4301 | 4201 | |
41 42 44 | 4302 | 4202 | |
4303 | 4401 4203 | ||
4304 | 4101 4221 | ||
4305 | 4403 4205 | ||
4306 | 4227 | ||
44 | 4401 | 4303 4402 4203 | |
43 42 | 4402 | 4401 4204 | |
4403 | 4305 4205 | ||
4404 | 4226 4206 | ||
4405 | 4227 | ||
45 | 4501 | 4208 | |
42 | 4502 | 4221 | |
4503 | 4218 | ||
4504 | 4226 | ||
4505 | 4227 |